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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评选2016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的通知

[日期:2016-10-09]

各班班主任:
 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《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》(内教办函[2016]126号)文件精神及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为切实做好我校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  一、评定依据
 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依据为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、教育厅关于印发< 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内财教字[2007]780号)、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、教育厅关于印发< 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内财教字[2007]781号) 和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》(校发[2015]73号)。
  二、 申请程序
  1.学生个人申请: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分别填写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和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(各一份)向班主任书面提出申请。
  2.各班班主任主持成立评定小组对申请者进行民主评议,按评选通知的要求,在申请者中进行等额评选,确定资助名单(国家助学金需要确定档次,具体名额见附件),组织候选人登录学生管理信息系统(http://101.1.2.27:8090/main/login)网报,班主任登录系统审批网报学生申请,等待学院学工办网络审核。班主任必须亲自参与本班级的评议工作,不得让学生班长代其主持评选。网报审批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上午12:00。
  3.学院审批:学院学工组研究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,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,无异议后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由学工办老师完成学院审批。
  4.学校公示: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统计后,整理并在校园网上公示5天。
  5.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。
  三、时间安排
  1、学生个人申请、班级民主评议及学院审批并公示时间为9月28—10月10日;
  2、学校审批并公示时间为10月11—15日;
  四、上报材料
     评审工作结束后,各学院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,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》,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,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》等各一份(加盖公章、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),评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:评审依据、评审程序、档次划分、名额分配、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(电子版发送至xshc@imnu.edu.cn)。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版必须10月10日前报送,无报送评审材料或不按评审条件评选的,学校不予审批并取消名额。
  此次评选工作要按照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》(校发[2015]73号)文件要求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,规范程序,加强监督,认真组织开展此次评审工作,时间紧、任务重,各班级务必在文件要求时间内完成评选、以免影响全校评定工作。

 

 

 

 

励志奖学金

一等助学金

二等助学金

三等助学金

1

13科汉

31

2

3

5

2

2

13科蒙

52

2

4

6

4

3

13技一

30

2

2

5

2

4

13技二

39

2

3

5

4

5

13技三

39

2

3

5

4

6

13生态

28

1

3

3

2

7

14科汉

61

2

5

8

5

8

14科蒙

58

2

5

9

5

9

14技术

50

2

3

6

5

10

14生态

42

2

3

6

3

11

15科汉

54

2

4

7

4

12

15科蒙

59

2

5

10

5

13

15技术

49

2

4

7

4

14

15生态

43

2

3

7

3

15

16科汉

59

0

4

10

4

16

16科蒙

55

0

3

10

3

17

16技术

50

0

3

9

2

18

16生态

43

0

3

8

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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